

其中,在国务院的《意见》中,以下政策相关内容均明确表示国务院鼓励支持第三方维修服务商的发展!


综合上述内容所见,国家越来越认可第三方医疗设备维修服务机构的维修实力。早在2015年十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门针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出台了新政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号令。 该第18号令,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以下让我们一起回顾《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号令的相关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是国家对我们第三方维修公司的一种肯定与支持。 部分内容引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除了对第三方维修服务商的支持与鼓励外,还对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明确指导。
图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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